窃电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反窃电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供电企业来说,开展反窃电斗争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检查容易处理难,窃电处理人(下简称处理人)与窃电被处理人(下简称窃电人)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是博弈心理的科学、艺术斗争。供电公司应加强对用电营销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责教育,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认真总结窃电处理中涉及的“人情、利诱、威逼”的工作方法、经验。要保持新瓶装新酒的窃电处理的创新思路,同时发挥各环节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堵塞漏洞,不给非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本文从日常的窃电处理工作出发,就窃电人的心理分析、窃电人如何考虑对付处理人的思想上着手,处理人如何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来对付窃电人?一宗窃电案处理完毕,怎样进行绩效评价?绩效的改进计划又怎样指导下一场窃电人博弈处理人?
一、窃电人的心理
(一)对电是一种特殊商品缺乏认识,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电是国家的,不偷白不偷,偷了也白偷。如在农村,农田灌溉时,随处可见的挂钩用电成为一条亮丽风景线。
(二)“堤内损失堤外补”的补偿心理。法人窃电为数不少发生在亏损企业以及经济效益欠佳的单位。这些企业的法人代表不是靠深化企业改革,切实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优产品,增强参与市场竞争能力,而是靠短期窃电行为,把窃电当作“创收”之举,扭亏的“捷径”。这种堤内损失堤外补的现象大有存在。某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直线下降,企业亏损严重,但该厂不是积极开拓市场,却在用电上做起了文章,干起了靠窃电增效的勾当,先后窃电达20万千瓦时,终于被供电部门查处。
(三)说情风严重,助长了窃电之风。受社会环境影响,窃电分子认为窃电是小事儿,如被发现,找找人高抬贵手就能混过去,最多交点罚款。个别地方打着“保护”企业复苏,维护社会安定的幌子,上行施压施威,下行关系说情。
(四)窃电分子抓住管理不到位的空隙大肆进行窃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计量装置陈旧老化,不能定期检验;
(2)、表箱无门、无锁,表计无封、无端子盖;
(3)、个别用电营业人员责任心不强,对负荷较大且抄见电量较小、用电量突增突减现象视而不见,不反映、不汇报,甚至有意隐瞒;
(五)窃电分子故意用金钱拉拢意志薄弱的供电营业人员,认为这样窃电就没有风险。
(六)急功近利,显示政绩心理。有些企业法人代表,为了显示自己的才能和政绩,要想出人头地,单靠正当经营不行,只有不择手段,才能争创效益,他们为获取非法利润,不但敢闯红灯,还敢闯法律禁区。《电力法》明确规定,电力是商品。窃电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他们却见利忘义,置法律于不顾,偷电窃电。某厂厂长,为了尽快扭转企业经济亏损局面,显示“能人”效应,想的是歪点子,走的是邪道,把窃电当作扭亏“法宝”,窃电数额越大,罪行愈重,最终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七)心存侥幸、自欺欺人的心理。有些法人自以为有不寻常的心计,常把别人比作“阿斗”,把自己比作“诸葛亮”。因此自恃窃电手段“高明”,犯罪行为“诡秘”,不留痕迹,胆大妄为而又盲目自信。某厂法人花了几百元钱买了一台窃电器,晚上作案进行窃电犯罪活动。“效果显著”,自以为这种作案手段不留痕迹,无人知晓,常言道:要使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天晚上正在窃电时,被供电部门查处,人赃俱获,不仅罚了款,厂长还受到依法处理,后悔莫及,但悔之已晚。
二、窃电人对付处理人的方法
窃电人对付处理人来自两个方面:“人情、利诱、威逼”与“金蝉脱壳”。
(一)人情、利诱、威逼。所谓人情,就是窃电人动用各种社会人际关系,对窃电处理人进行说情。人生活在世上,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人际关系,人情压力是窃电处理人必然会面对的问题。“人情”以通过影响和干预正常的民事、刑事行为,为窃电人开脱责任,力图使其少受或不受追究,损害的是公众利益,目的在于谋取局部和个人私利,其形态是无形的、隐蔽的,而且表现方式可能是一个电话、一张条子、一句暗示、一种情谊,甚至是一种或明或暗的利益引诱,一种难以言传的潜在规则,甚至是一种无形的权力格局。正因为说情风在形态上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证据难以获取,说情性质难以界定,所以说情具有更大更广泛的危害性,往往导致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问题,老百姓对此极为反感和痛恨。
人情的组成来自各方面,只要是能对处理人进行有效沟通,达到不停电、减少追补电费和违约金的目的,就属于人情。它大致包括:处理人上级领导、平级同事、下级职工、亲朋好友等等,如图1所示:
图1中的上级、平级、下级,是就处理人的职位而言,他们打招呼,也许与窃电人并不认识,迫于地方压力或者第三者介绍等等。亲朋好友、同学战友也存在类似情况有些时候,说情人与窃电人往往中间还拐了好几道弯,人托人几次。俗话说:贱在闹市无人问,贵在深山有远亲。说情人也许是十多年不见的老同学,“不看僧面看佛面”,被说者大有可能碍于情面而却步。

窃电人与说情人形成一个矛,矛的底端(手柄处)是窃电人,矛的中间是介绍人,既熟悉窃电人,又熟悉说情人,矛头便是说情人,直接对准处理人——盾,显然,矛头直接受毛柄指使,为矛柄服务。其关系如图2所示:
有一位资深的用电检查人说:说情有利,说情盛行,几乎每笔窃电案都有人来打招呼。有些窃电人被抓现行,会采取利益引诱的办法,当场提出私了,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请客送礼一来,处理人拿了别人的手短,吃了别人的嘴软,最后成为说情者的俘虏,甚至充当违法当事人的保护伞。
还有些窃电人被抓现行,会采取“威逼”、“斗狠”,达到不停电,或少交钱的目的。他们采取围攻处理人,进处理人办公室闹事,下班后报复处理人的办法。例如,湖北某供电公司检查中队队长在街上早餐时,被人用板凳砸伤头部,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更多时候,窃电人综合运用威逼、利诱、人情来对付处理人。
(二)部分窃电者采取“金蝉脱壳”的办法,利用处理期间的空档,将设备、材料全部搬走,下落不明,使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或采取变更企业法人、宣布破产,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案例:江西景德板鸡公司窃电案
1998年11月,江西省景德镇市供电局用电检查大队当场查获景德板鸡公司窃电。当时的值班电工胡文华和公司副经理季清熙承认窃电事实,在《查处窃电违章用电通知书》上签字,承认每天晚上窃电15小时。由于板鸡公司孵化房需要24小时保证供电,供电局没有采取停电措施。
用电检查人员回到供电局后,调阅该单位1997年1月装表用电以来用电记录资料,进一步证实其长期窃电行为的存在。
于是,供电局通知该板鸡公司电工及负责人接受处理,按照窃电无法查清时以6个月窃电时间的推定方法,确定追补电费和违约电费共计70万元,电工及负责人当场签字同意。但是,过了交款期限,板鸡公司仍不前来交款,而是托人向供电局施加压力,要求按“间隙性窃电”处理,减去1998年6#11月份已交电费,供电局第一次让步,但板鸡公司仍不交纳。于是,市反窃电领导小组组长、某副市长代表市政府专门召开协调会,在市领导的要求下供电局第二次让步,会议决定将追补电费及违约电费由70万元降低到30万元,板鸡公司负责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意,并于第二天付清30万元。
三、处理人对付窃电人的方法
查窃电容易处理难,由于难以避免的各种人情关系的影响,用电检查人员在查处窃电过程中往往感到莫大的阻力,如果多分析窃电人的几处软肋,建立窃电处理过程中的一些制度,处理窃电往往就容易些。
窃电人被发现窃电后,一是怕停电拆表,事态扩大,二怕熟人“路子”走不通,三怕补收电费、违约使用电费“掉的大”,四怕丢面子,五怕进班房。针对窃电人的这五处软肋,供电企业可以建立完善以下五个制度作为打击点:
(一)“窃电必拆表”。有时候,发现用电人窃电,检查人员完成摄像、照相取证、证据公正工作后,用电人在《违约(章)、窃电通知单》上签字认可。但检查人员却没有现场停电,根据资料统计,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1)、窃电人态度较好,同意第二天接受处理的。
(2)、有人打招呼现场停不下电来的。
(3)、如果强行停电,会急剧激化矛盾,导致武力冲突的。
(4)、个别用电检查人员违法乱纪,暗中与窃电人交易的。窃电人不让现场停电的软肋,是基于停电带来生活(例如炎热的夏天)、生意(例如营业中的宾馆)的极大不便;一些惯偷、老油条心理也很清楚,现场停电会为窃电处理扩大事态、增加窃电人的麻烦。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中止供电是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供电企业的民事权利,与《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一致的。对窃电人软肋压力点的打击,就是要求检查人员迅速对窃电人“停电休克”,让窃电人生活不便、生意受损。扩大事态让窃电人无法大事化小,该办法是处理窃电人很可行的第一步。
案例:安庆风波,击爆沸油锅的一滴水
2000年7月8日凌晨2时,安徽省安庆供电局用电检查人员在突击检查安庆市郊区沪安实业公司配电房时,查获该公司窃电事实,对方负责生产的副厂长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签字确认。安庆供电局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决定对其中止供电。待该公司一名副厂长通知停止生产,值班电工拉下动力用电闸刀后,安庆供电局工作人员在闸刀上贴了封条,并录下了全过程资料。经调查核实,科学计算,并考虑多方因素,双方于2000年12月26日达成一致,安庆供电局追补沪安实业公司电费和违约电费共计168万元,沪安实业公司在《违章窃电处理单》上签了字,向安庆供电局做出了还款计划。
然而,沪安实业公司出尔反尔,2001年1月16日,将安庆供电局作为行政被告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安庆供电局中止供电是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的《违章窃电处理单》是行政处罚,要求法院判决安庆供电局撤销《违章窃电处理单》,停止侵害,迅速恢复供电,并赔偿其停电造成的损失计511万元。2002年4月26日,迎江区法院以(2002)迎行初字第6号文作出对安庆供电局的判决:
“确认被告安庆供电局2000年7月8日中止供电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撤销被告2000年12月26日对原告作出的‘用户违章、窃电处理单’;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50111、86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迎江区法院的判决,2002年5月6日,安庆供电局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2年5月1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放了本案,并取名为“停电之后”。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0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02)迎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安庆市沪安实业公司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安庆市沪安实业公司负担。目前,这起案件作为“两审终审制”,安庆供电局已获胜。
对《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应怎样理解和执行?
“停电原因消除的标志是什么、怎样理解?”是控辩双方争论的一焦点问题。沪安实业公司认为一旦窃电行为被查获,只要窃电状态不继续存在,就应当在三日内恢复供电。安庆供电局则认为只有在窃电事件处理完毕后,也即缴纳全部窃电追补电费和违约电费后,才应当恢复供电。究竟是窃电行为是否被制止,还是窃电案件是否处理完毕可以作为恢复供电的条件?不仅安庆供电局与沪安实业公司在认识上迥然相异,就是置身此案之外的人们认识也不一致。试问,如果窃电者不接受处理,能叫停电原因消除吗?
笔者认为,为避免不必要的官司,在大案、要案实际处理停电问题上,可采取这样的办法处理:第一步,现场停电。第二步,在第三天恢复送电,并同时下达停电通知书,即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第三步,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第六款“拒不在期限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或者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对其终止供电。
(二)“群体处理制”。供电公司营业所、检查所(队)成立“窃电处理委员会”(或窃电处理组),针对窃电人“窃电说情”软肋的压力点,对窃电处理实行群体决策处理制,窃电处理书上要有至少三个处理人的签字。窃电人向一个人说情,改向一群人说情,增大说情的难度,这种查处分离制度一方面可避免循私舞弊,一言堂,防止用检人员受到威逼、利诱;另一方面使执法公开、公正,有利于监督,有利查处人员躲开说情风。
(三)“金额起步价”。对窃电人的追补电费和违约金合计金额,各供电公司要规定起步价。营业所、检查所(队)低于起步价要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例如,单相居民表不低于1500元,三相居民表不低于3000元。这样做,可以打击窃电人“窃电有利”软肋的压力点,增大说情人的难度,加大窃电人的成本,避免处理人员降格处理。
(四)“媒体曝光制”。对查出的窃电行为,从重从快严惩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从而营造一个从重从严打击窃电行为、震慑犯罪的良好氛围。“打防结合,多策并举”是反窃电工作的必由之路。经常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是防窃电一种较好办法。与新闻媒体建立联姻关系,查处一笔,曝光一笔,建立专栏,像天气预报一样月月报、天天报,让窃电者“丢脸”,让想窃电者止步,让正在窃电者中止。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窃电,公布举报电话,公布举报有奖方案,媒体制造一种氛围,让窃电人如过街老鼠,不可终日。
例如:湖北某电力公司与当地电视台共建“电与社会”专栏,就窃电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用电、用电营销进行宣传,效果就非常好。
窃电处理信息报道,要注意侵犯名誉权与舆论批评的区别。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遭受其他不利后果的,都是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舆论批评,是通过新闻媒介,针对社会上存在或出现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丑恶现象或不正之风,采取批评的方式,使人们划清是非、真假、合法与违法等界限,教育被批评者,同时也对广大群众起到宣传教育作用。舆论批评要求撰稿人和新闻媒介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
(五)“要案交公安”。所谓要案,是指窃电金额较大的案件,如专变窃电;或者是采取威逼手段对付处理人的案件。《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企业要与公安部门的刑侦、治安多接触,多交流,争取他们在反窃电工作上的支持,有些供电公司请民警驻企业,就是一个较好的办法。事实证明,留置、刑拘、报批是处理窃电人的较好手段。上述“安庆风波”案例中,如果请公安部门将沪安实业公司法人、电工刑拘,报批捕,可能就不会有那么复杂的官司产生,也为债权保全、资产冻结奠定手段。
总之,处理窃电时,要多分析窃电人的心理,多与窃电人沟通,要明白窃电人在想什么,想做什么,然后,拿捏窃电人的软肋,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四、窃电处理的业绩评价
绩效管理是一个系统的体系,从程序上可以划分为绩效计划、绩效辅导、绩效评价与绩效反馈四个循环阶段。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包括能力评价体系、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业绩评价体系。能力评价指的是评价员工是否具备某一职位所要求的个性特质。任职资格评价体系指的是评价员工是否具备某一职位所要求的职位行为能力,或者说是职位胜任力。业绩评价体系指的是考核员工的工作是否达到某一职位所要求的关键绩效指标。用电检查单位的业绩由每笔用电检查的结果组成,窃电处理的结果是用电检查单位的业绩的重要来源之一,所以十分有必要对每次窃电处理进行一次业绩评价,有了绩效考核结果,接下来就需要制订一个绩效的改进计划,并且对改进计划的实施要由相关的部门进行监督。
利用管理学上的四分原理对窃电处理业绩评价进行模拟,如图3所示,纵坐标表示供电企业受损程度,追补电费与三倍违约金是否收取到位。横坐标表示窃电处理完毕,窃电人与处理人的关系么样,它包括:是否有违规行为(检查程序,取证,计算、开票等是否符合规定)造成供电企业形象受损;窃电处理与优质服务如何调和;是否有利于防止客户再次窃电或产生震慑作用。图中对受损与关系进行组合,共分四种情况,每种情况之间没有绝对界限,它是一个大致模拟。
比如:某次窃电处理完毕后,供电公司追补电费与三倍违约金已收取到位,窃电人受到应有的教育,心服口服,窃电人与处理人是“不打不相识”的朋友关系,这种业绩就属于第四象限,是绩效评价里面最好的业绩,是供电企业所追求的结果。如果供电公司追补电费与三倍违约金不能到位,窃电人对供电企业十分不满,窃电人与处理人成仇人关系,这种业绩就属于第二象限,是绩效评价里面最差的业绩,是供电企业所规避的情况。

五、结束语
处理窃电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随着科学性越来越强,其艺术性决不会减弱。有人具有查窃电的本事,却缺乏斗智斗勇的处理艺术,为“情商”所困,无法走出“说情”的怪圈,往往窃电人博弈处理人失败。显然,一个优秀的反窃电人才,既能查又能处,既会做又会说,是火眼金睛,是谈判高手,窃电人PK(对决)处理人,是超级能手。